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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2]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2-06-15

施行日期:1982-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创优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和市经委联系。

天津市工业产品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是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的基本职责,是实现高效益、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途径。对优质产品实行鼓励和扶植,是发展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创优

第二条 各工厂企业都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产品发展趋势、技术动向,结合本单位产品情况,编制三年产品质量滚动创优规划。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创优计划。未列入创优规划的产品,不得参加市级优质产品评选。

产品质量创优规划要贯彻以下原则: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创全优(名牌)、创系列(产品)、创成套(主机与零部件)。通过创优,促进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三条 根据创优规划,各局、公司要以行业为基础,以产品为龙头,开展整机与配套、成品与原料的创优攻关活动。由市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会同各工业局及有关单位,按行业有计划地组织专业评比。评比结果做为市级优质产品评选依据之一。

第四条 “为用户服务”是搞好产品创优的思想基础。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要共同做好优质产品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在产品集中销售的地区,建立若干服务网点,向用户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认真搞好“三包”,把售后服务作为创优工作重要内容。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市优质产品评选,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较好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传统特色。在近期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名列前茅或居领先地位;

3、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成本不断下降;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5、已制订并执行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有市标准局指定或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和结论证明;有一年以上完整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有主要用户质检部门的出证意见;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

评选范围:凡是本市工厂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包括重要元器件、原材料)都可参加评选。非工业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评选。

第四章 评选审批

第六条 凡属计划评选的工业产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最迟在每年三月底前,对当年评选的产品由工厂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公司、局审核后,报市经委。经市经委会同市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科技情报研究所等有关部门,按评选条件预审后,报市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市经委、建委、科委、财委、进出口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国防工办、科协等部门和工商局、标准局、商检局、外贸局、工业各局有关领导,以及大学、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市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以数据和用户评价为依据。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及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获市优质称号的产品,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向生产单位颁发《天津市优质产品证书》。

第九条 凡荣获国家和市优质称号产品的工厂企业,在获奖当年发给一次性质量奖金。质量奖金金额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1、获市优质产品,发给2000~4000元奖金;

2、获国家银质奖的优质产品,发给4000~6000元奖金;

3、获国家金质奖的优质产品,发给8000~10000元奖金。

在一个企业内,同一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两种级别的荣誉称号,按高档计奖;同一企业内的不同产品,如同时获得荣誉称号,可同时分别计奖。

奖金来源: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个别企业如奖金来源不足。可在公司或局集中的利润留成或机动数中调剂解决。这部分奖金不计算在各局的奖金控制发放水平的指标之内,由市经委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专项另行给各局下达。

第十条 荣获国家和市优质产品的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对优质产品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在调整产品价格时,根据优质产品的具体情况给予优惠,与一般产品区别对待。在质量上确有突破性提高的优质产品,可享受优价待遇。

2、在年度生产计划中,对优质产品要优先安排。对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在质和量上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供应。

3、凡是出口外销的优质产品,对其应进口的原材料、优先保证供应;进料加工成品出口的优质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税。在外汇留成使用和出国技术经济考察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4、在年度生产技术措施费的安排和银行信贷方面,对优质产品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择优发放。各部门、各企业掌握的生产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费,用于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一般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5、大学及中专毕业生分配,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获得市优质证书的产品,企业可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规定,启用“优”字荣誉标记。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由市标准局负责优质产品日常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与有关部门组成“优质产品监督检测网”,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市经委报告优质产品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商业供应部门、商品检验部门,或指定若干商店,聘请能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坚持原则的商业行家为质量监督员,并由上述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市场信息商品质量反馈网”。对优质产品的流通、使用和消费过程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并以此作为优质产品评选、复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围绕产品创优,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会同各工业局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产品质量技术情报网”,了解、搜集、整理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资料,为产品创优、评优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对市优质产品实行每年一复查,满三年一重评制度。由市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及有关单位,对优质产品每年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经市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对复查中不同情况的产品,采取以下办法:

1、凡是管理完善、生产正常、质量稳定、用户反映良好的优质产品,经市审定后,继续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待遇。

2、因产销情况变化、市场不需要、今后不再生产,或转产后不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经市审定后予以自然淘汰,不再享受优质产品待遇。

3、由于管理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显著下降,用户反映强烈,已不具备优质产品水平的,责令限期改进,停止使用“优”字标记。在限期内仍无改进的产品,经市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予以撤销优质产品荣誉称号。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如有上述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况之一的,由市经委向国家经委提出复查或撤销建议。

第十六条 各工厂企业对优质产品的生产,要有单独的管理细则。主管公司、局要分级建立优质产品的质量档案。优质产品的质量状况,于每年七月底前,由有关工业局报市经委。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经委。

本办法的条款,如国家另有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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