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机械工业部关于机械工业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3-10-14

施行日期:198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为了全面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促使机械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严格地按合同规定为用户制造、提供优良的技术装备,决定实行请用户向制造厂派质量监督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实行这个办法,是为加强用户对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密切供需关系,实行使用和制造相结合,把好产品质量关的一项有力的措施,是进一步促进机械制造企业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的重要体现。各制造厂都应自觉地认真执行,热情欢迎用户代表来厂监督产品质量。

三、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的产品,主要是大型成套设备、各种专用和复杂的非标准设备,以及用户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标准产品。

四、用户是否派出代表,以及根据不同产品特点,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和内容,都需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代表与制造厂应共同遵守经济合同。质量检查监督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合同中双方议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

五、代表对合同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采用的重要原材料、铸锻件的材质情况和理化试验数据,重要协作配套件,元器件的进厂检验数据。

(二)关键零、部件最终加工质量情况;合同特别规定的某项或某几项制造工艺、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措施。

(三)重要的部装或总装质量情况和出厂试验情况。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负荷试车,如限于条件不能进行的,可进行空负荷试车,或进行总装。

(四)油漆防护和装箱发运的质量情况。

代表在上述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履行鉴证签字手续,表明代表已经知道制造厂为保证合同产品质量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并对此表示认可。但这种鉴证不能代替用户在工地的验收和投运后的验收。

五、制造厂有责任向代表介绍合同产品的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各种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改进情况。制造厂要为代表借阅有关质量标准,查阅有关检验试验记录方面的资料和必要的有关图纸、技术条件提供方便。工厂开会研究处理合同产品重要质量问题,进行重大项目的检测试验和部装、总装、试车时,要及时通知代表参加。

六、制造厂要认真听取代表对质量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而切实地加以改进。代表就质量问题经与工厂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可向工厂提出备忘录,并同时上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制造厂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代表和工厂关于质量问题的报告后,要及时协调解决,如仍有争议,可交专业研究所鉴定,或会同用户及其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七、制造厂对于代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根据工厂的条件,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和帮助。

八、工厂领导要及时听取和研究代表的意见、要求;代表应尊重工厂党政领导,遵守工厂规章制度,不干预工厂的生产、行政工作。

九、代表派出单位应开具委派质量监督任务的证明。代表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自理。

几点说明:

一、军工产品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用户监督。

三、本办法经过试行,总结经验,再逐步修订、完善。

机械工业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