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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技监局人函[1997]1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15

施行日期:1997-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现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4月15日

附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组织及职责

人事部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项重要制度,讨论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考试的组织工作,接受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的监督。

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原则和题库;审定专业培训教材。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国家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考试时间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从1997年开始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三、考试科目、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与实践考试两部分。

考试科目为:

1.宝石学基础理论;有关法律法规。

2.宝石学专业知识。

3.宝石鉴定。

4.钻石鉴定与分级。

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中,理论考试为闭卷笔试;实践考试为使用仪器实际操作。

考试范围详见考试大纲。

四、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及教学、科研、生产、加工、经销等单位中,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1.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满10年。

2.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满6年。

3.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满4年。

4.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满2年。

5.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博士学位。

6.已正式受聘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7.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机构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后,从事珠宝玉石检验工作满2年。

8.虽不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凡职业道德上有过严重过失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参加考试。

五、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略)

六、考前培训(略)

七、执业资格考试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场设置以集中考试为原则,具体场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公布。

八、考试纪律与监督

严格执行考试及考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考试组织管理人员要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制、发放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考场监督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安排。监考人员必须执行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九、阅卷及考试结果的核准

1.阅卷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集中进行。

2.各科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考试分数不公布、不查分、不查卷。

3.每一次考试结束后,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合格标准的意见,与试题及考试情况一并报人事部核准。

十、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与注册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用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国家对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上工作的“质量检验师”实行注册管理。具体注册办法另行通知。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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