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开展“三重一大”打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0)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6

施行日期:2000-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开展“三重一大”打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开展“三重一大”打假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4月1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4〕24号)精神,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三重一大”打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质监局发〔2000〕38号)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打假”及查处大案要案(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重一大”组织抓好产品专项打假行动,继续深入实施“121”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计划,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深入开展,强化打假治劣力度,在我区逐步建立和完善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防范机制,为质量振兴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提高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目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商务、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用三年的时间,对我区重点区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使影响国计民生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的制假售假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使制假售假多发区域得到有效整治和监控。

(二)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打防结合”,突出“三重一大”。积极深入开展“打假保名优”、“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把推进争创“购物放心一条街”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端掉一批黑窝点,堵住假货源头,切断假货渠道,查处一大批大案要案,严禁打击制假售假团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突出抓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大案要案查处及整顿治理

根据我区近几年来打假工作的实际和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危害的程度,确定农用产品、食品饮料等6类制假售假产品为重点打击对象;确定18个辐射面广、数量大、问题多的商品批发市场作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市场整治和监控的重点;确定10个具有一地一品制假售假严重的区域作为全区质量技术系统实施小区域治理的重点。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大案要案的范围见附件)。

四、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加大打假工作力度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各自的“三重一大”打假工作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抄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精心组织,严厉查处,跟踪监督,综合治理。运用多种手段(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舆论的)、采取多种方式(打击、治理、教育、管理),多管齐下,在一定限期内抓出“三重一大”打假工作成效。同时还要巩固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

(一)对自治区确定的10类重点市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季节和群众反映情况,选择若干种重点产品组织统一全行业的专项治理。各地、市、县还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对10类重点市场中的某种产品开展小区域整治。

(二)对自治区已确定的18个重点市场、10个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商请政府,做到责任落实到人。要逐级建立打假治劣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定期考核。制定计划、方案和措施,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地、市、县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各市、县要依法从重查处大案要案。“三重一大”是打假工作能否取得明显成效和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关键。因此,要培植提供案情的秘密力量,采取必要的技术侦察手段,使“打假”工作做到信息灵、反映快、成果大。认真执行落实大案要案,特别是对数额大、后果恶劣的重大案件及时一事一报制度。

五、开展“三重一大”打假工作要与目前开展的几项工作相结合

(一)要与本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相结合。发现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重要信息渠道,强化打假工作力度。

(二)要与“打击假冒,保护名牌”工作相结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按照我区名优产品的状况,扩大“打假保名优”企业产品的保护范围。积极探讨与企业联合“打假”的运行机制。要支持被假冒企业用法律手段同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取得经济赔偿。要帮助名优产品企业分析产品被假冒的区域分布情况,并及时提出“打假保名优”措施。对跨地区被假冒的名优产品要联手“打假”,必要时由区局(或请国家局)统一组织协调。要重视帮助名牌产品企业做好防伪工作。

(三)要与行业、区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对问题严重的重点产品,当前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的劣质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及配件、土练油、枸杞发菜、钢材、水暖配件等产品,必须作为打击重点。必要时要采取协查、互通信息,在本区域内合作联动,集中查处,反复抓,力求做到治理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

(四)要与争创“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相结合。争创“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是在新形势下把打假扶优结合起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组成和延伸。当前要认真实施好“135”3年滚动计划和在自治区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1815行动方案”。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评审、汇总、上报工作。

(五)要与“清柜台”工作相结合。要巩固“清柜台”活动的成果。今年要对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门店继续进行清理,三市一地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考核,推出各自产品质量样板示范店(三市一地各30-50个),力争做到每年清理1000农中小商业柜台。

六、切实加强结“三重一大”打假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

(一)实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组织保证、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定期考核。切实把各项打假治劣任务落到实处。对打假工作领导和监管不力,致使假冒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上级要对下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坚决克服打假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对打假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要下大力气在加强队伍建设和条件建设上多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装备精良、反映迅速、运作灵活、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深入开展争创“文明窗口单位”和“争当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

(三)建立打假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对打假有功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要切实关心和逐步解决打假第一线人员的待遇和人身安全,解除他们今后顾虑。各地可参照当地公安的做法,并结合本单位财力状况的实际,对一线人员酌情给予适当的特殊津贴和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建立联手打假的协作制度,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交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打假工作的支持与领导;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打假信息快速反应系统,以及计算机网络打假系统,完善产品质量投诉,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要狠抓打假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设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年终奖评。

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大案要案的范围

附:

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大案要案的范围

一、重点产品

--农用产品(化肥、种子、农药、农膜、饲料、农用车及农机配件等)。

--食品饮料(食品、酒、调味品、饮料、枸杞、发菜、奶制品等)。

--建筑材料(钢筋、水泥、建筑门窗、涂料、防水卷材、铝型材等)。

--燃料(汽油、柴油、润滑油)。

--机电产品(电线电缆、电焊机、电度表、低压电器、水泵、阀门、水暖配件等)。

--轻工产品(美洁、祥和、滩羊、洁丽四种品牌卫生纸、面巾纸)。

家用燃气具(燃气热水器、炉具、调压阀等)。

日用电器(安全类电动工具、家用小电器)。

日用品(卷烟、化妆品、洗涤品等)。

二、重点市场

1.银川市生资市场;2.银川东环批发市场;3.永宁县建材市场;4.永宁县农资市场;5.贺兰县新贸市场;6.石嘴山和平区综合市场;7.惠农县安乐桥综合市场;8.平罗县玉皇阁综合批发市场(以粮油、轻工、建筑为主);9.石嘴山汝箕沟煤炭市场;10.吴忠市人民路灵武市场;11.吴忠利通区西环路市场;12.灵武磁窑堡镇市场;13.灵武马家摊市场;14.青铜峡小坝商城市场;15.中卫县建材市场;16.固原贸易中心市场;17.固原三营化肥专营市场;18.固原“312”蒿店国道油品市场。

三、重点区域

1.银川市城区:民乐乡、高台寺(钢材市场、小食品批发);2.石嘴山汝箕沟口(汽车钢板、配件、煤炭、成品油流通区域);3.吴忠市人民路(农机、农用车及配件);4.吴忠市、小坝镇(农机及配件);5.中宁县(枸杞);6.同心县(发菜);7.固原三营(假冒劣质磷肥);8.固原“312”蒿店国道(劣质成品油);9.盐池(劣质土炼油);10.石嘴山市境内119国道油品销售市场。

四、依法查处的大案要案的范围

违法数额大(20万元以上)、涉及面广、造成人身伤害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确定大案、要案的范围详见国家局(质监发〔1998〕167号)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