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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1]1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30

施行日期:2001-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省政府领导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42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2001]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 01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我省 地方法规。

二、普查登记范围:所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压力管道(指市属及以上部分企业的工业管道)、电梯、客运索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以下统称在用设备)。

三、普查登记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泸州质监局,负责普查登记工作的具体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属及驻泸大、中型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人员培训和普查登记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普查登记工作,督促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密 切配合,保证这次普查登记工作任务如期圆满完成,市政府将对这次普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普查登记领导组的安排进行自查,并分别填写各类设备《普 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当地普查登记机构(市属以上单位报市普查登记机构)。

(二)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存 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 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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