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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质检法函(2003)2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5

施行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苏质技监函[2002]11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对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处理”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据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罚则一章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等违法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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