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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0

施行日期:2003-05-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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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 8365932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83659226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二○○三年五月十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市质监局各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分局)负责本辖区业务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武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研究所、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等有关授权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配合市局锅监处、特监处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由市局锅监处、特监处和各检验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局锅监处、特监处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局特监处。

第七条 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由各分局有关人员组成。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其它相关科室。

第八条 在第二条规定的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前15日,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交受检单位确认签字后,由检查单位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全市宾馆、商场、公园、展览馆、会议场所、会议代表驻地以及车站、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条 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档案,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是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是否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组织自行检查和检修保养,以及检查和检修保养的记录;

(四)是否对在用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在用特种设备的现场使用状况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标准要求,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定期校验和有效。

第十一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存在重大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要现场下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交受检单位签收后,由检查单位存档(保存一年以上),同时对其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拒不整改又违法使用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在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前的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或严重事故隐患要派专人督促整改到位后,其特种设备方可投入运行。同时应在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前2日,将前期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填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电传上报到市局特监处。

第十三条 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查工作。同时安排专人在本单位值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在每次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结束的当天,要及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电传上报到市局特监处。

第十五条 各质监分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要立即迅速上报到市局特监处。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将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的安全检查活动列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组的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其它形式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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