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重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并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作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2004年第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2
施行日期:200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重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并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作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列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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