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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0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1

施行日期:2008-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现象逐步得到制止。但是,在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过程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个别部门越权核准招标事项、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等问题,甚至还有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直接由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等形式确定,由此产生了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现象。如应当招标的项目而被确定为不予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应当核准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却要求招标人公开招标;应当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被确定为邀请招标;应当由投资商自主组织招标的,则确定行政部门作为招标人;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程序上报项目招标方案等。这些现象的出现,扰乱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唯一的一项行政许可,其法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必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核准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牵头组织或报请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在涉及到招投标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坚决杜绝以会议形式取代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现象。

二、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05)11号)的有关规定报批。其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格、入围方式、评标办法和中标原则、投标保证金等事项)应当先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审核,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对应当履行招标核准手续而不履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核定项目招标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批招标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建设领域招投标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于违规设立行政许可项目,越权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不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违规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纪检监察、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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