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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5-05-08

施行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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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一)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票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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