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5-03-09

施行日期:1985-03-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外钞户”汇出境外的审批,兹做如下规定:

1.对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部分或全部外汇。

2.可凭有关证明办理下列汇款:购买药品、仪器、书刊,可凭信件或发票金额批给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凭有关学校通知办理批汇。

3.如遇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凭其亲属来信酌情批汇。

4.关于上述批准外汇的限额规定:

一千美元以下的,由中国银行经办行按上述批汇原则审批;一千美元以上的,需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如利用外币存款帐户进行逃汇、套汇,或进行非法买卖外币者,按违反外汇管理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