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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利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88]浙外管字第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3-23

施行日期:1998-01-0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 市、成都市分行,南京市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管理和对专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建设银行的资金成本和经办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利率为月息6.6%;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为月息7.2%;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为月息7.8%;

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另行商定(但不得低于月息7.8%)。

以上规定从1988年3月20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经发放尚未归还的贷款仍按原规定利率不变。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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