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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工银发字第8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5-15

施行日期:1988-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关于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关于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发〔1987〕55号文件精神,为促使商业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真正走上良性循环,不断完善发展,并动员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商银行对承包租赁经营的国营商业企业,应采取积极支持、配套改革、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方针,建立健全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机制。现就承包租赁企业信贷管理亟需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掌握意见:

承包租赁企业清产核资及贷款债务落实

一、凡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商业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前都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清产核资,落实贷款的债权债务。已经签订合同而未清产核资的,应认真进行补课。对经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有问题挂帐资金,应补未补亏损,商品贬值损失和其它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须在承包租赁前落实处理措施。该列损益的列损益,该由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约定期限拨补,原则上在当年处理完毕。不准冲减银行贷款和国家资金,不准减息免息。

二、对清查出的商品资金损失及挂帐资金(财政应补未补亏损除外),确属当年处理有困难所占用的贷款,经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抄列清单,暂时挂帐,专户管理。处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的承包合同内,从承包、租赁之日起,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间,银行不加收利息,超过期限未处理的,按挤占挪用加收罚息50%。

租赁企业的挂帐损失,也按上述办法,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的租赁费统筹解决。

三、企业承包租赁前的固定资产性质贷款,要严格按原定的还款计划,在承包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按期还清。承包租赁后的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审查贷放。

承包企业信贷管理四、对经过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承包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依据《借款合同条例》,对其原占用的贷款重新签订借款契约,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对未按规定进行这项工作的企业,银行不与其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并视情况收回原有贷款。在老贷款没有全部收回之前,原借款契约仍依法有效。

五、要进一步深化“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对承包企业全面开展综合效益评估,划分一、二、三类企业,按有关信贷政策掌握贷款。银行对二类企业要从紧核定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逐笔核实发放,必要时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对三类企业原则上不发放周转贷款,临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须办理财产抵押。

六、要逐步对承包企业实行资金目标管理。可参照企业承包合同的内容,选定几项能够反映企业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的指标,按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确定企业应达到的目标。以银企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银行按月(季)跟踪监测,据以调整企业类别,掌握贷款。

七、对承包的亏损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部分,按合同确定的减亏(或补贴)包干任务完成情况掌握贷放。完不成减亏包干任务,超亏无弥补来源,超期未拨补所占用的贷款,要分别按规定加收罚息。对经营性亏损企业,银行不增加新贷款;但对有扭亏措施,当年能见效的,企业觅具经济担保或办理抵押后,可适当融通,专放专收,从严控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确属财政困难,不能按期弥补的政策性亏损,应由企业出具财政部门签发的约期拨补期票或协议(期限最长不得半年),银行方可据此给予临时资金融通。

八、对承包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首先用于企业按本业为主的原则,经营适销商品的需要;对企业适当扩大经营范围所需资金,银行按国家政策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审查后,据自身的资金能力掌握;企业违反国家政策,随意改变经营范围,非法经营,银行坚决不贷款。

对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因预付资金所需贷款,应按总行(88)银发字第36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

九、对承包的大中型商业企业,继续推行“内部银行”结算制。对实行分部核算的大中型批发、零售和粮油企业,尚未建立“内部银行”的,要协助企业尽快实行;对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的粮管所或中心粮店下属自然门店的贷款,可采取上贷下拨的方式,并实行“内部银行”管理。但对以主管公司为龙头,由各个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业、地区性质的融资组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予办理信贷结算业务。

十、要发展为承包企业集团服务的多种融资形式。凡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承包后,可直接向银行贷款,内部融通;对不具法人地位的松散联合企业集团,按原有信贷关系和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贷款债务人后,掌握贷款。

租赁企业信贷管理十一、租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已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②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处理措施落实;③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能按规定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④个人租赁企业具有一定的贷款保证金。对具备上述条件并符合贷款政策的,可直接发放贷款;条件尚不具备的,可由出租方集中借还。

十二、租赁企业的贷款,原则上要逐笔核贷,以临时贷款为主。

小型拍卖企业的信贷管理按(87)工银发字29号文件第2条有关规定掌握。

十三、租赁企业贷款必须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可由具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个人分保或联保。

建立以主管公司为龙头的行业保证基金贷款制度。原主管公司所属租赁企业自愿组合,以发展基金、公司集中的调剂基金、承包费组成企业互助基金,存入基金会专户。其成员企业申请贷款时,经基金会审查同意,银行可按基金的一定比例逐笔核贷,到期收回。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时,银行从基金中扣收。

十四、租赁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租赁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必须首先弥补挂帐损失,偿还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由主管部门按指定用途,合理安排。为便于监督检查,银行可与主管部门商量,集中专户管理。

资金及利率管理制度十五、要督促企业坚持补充流动资金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并将补充计划写入承包租赁合同。对有能力补充而不补充的,要按比例扣减周转贷款。对企业用自补资金抵缴未完成利润的,银行不予垫款。

十六、要督促企业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弥补承租后新发生的有问题商品资金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十七、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租赁企业贷款审批责任制度。对大额贷款要经行长(主任)为主的贷款审批组织集体审查决定;建立风险、逾期贷款管理催收制度;定期检查核实企业决算报表中的流动资金部分。不准用银行贷款和国家流动资金抵缴利润;不准把应列成本、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贷款;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不准用国家流动资金冲销财产资金损失;不准擅自抽调银行贷款和国家流动资金对外搞固定资产投资。

十八、要对承包租赁企业推行差别利率制度。对企业的临时贷款按期限长短确定不同利率档次。由各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掌握。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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