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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有关划缴存款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91]第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05

施行日期:1991-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0]191号文“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发[1990]336号文“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设银行甲类财政性存款的划缴范围,请各行按照银发[1990]1991号文件列出的缴存款科目划缴,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1985年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各类财政预算拨款和拨改贷性质的基金结余,均暂缓缴存。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反映。

有关信贷统计项目中径调整问题总行将另文布置。

附件:

一、关于印发《工、农、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略)

二、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附件二: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银发〔1990〕191号文《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下发后,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相继提出一些问题,为便于正确办理缴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198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银行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90〕191号文下发后至今,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应予纠正。

二、有关银行总行今后新增设或调整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银行分行转发其总行增设或调整会计科目的文件时,亦应及时抄报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今后对人民银行总行还未下达是否缴存的新增会计科目,可根据其科目性质并与当地专业银行协商后,确定办理缴存款。俟总行缴存款通知下达后,一律按总行规定办理。

三、对有关银行缴存款科目作如下增补和修改:

(一)农业银行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将“0266代收国家建设债券款项”改为“0226代收国家建设债券款项”。

(二)中国银行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增加“0502商业存款”、“0505农业存款”、“0507建筑安装企业存款”、“0513集体农业存款”、“0515联合企事业存款”、“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方余额应列入)”和“0598专用资金及贷款(收方余额应列入)”。

(三)建设银行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增加“511投资银行往来(收方余额应列入)”。

(四)交通银行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将“0440代收国库券款”改为“0440代收国家债券款”。

(五)中信实业银行在缴存类别中增加财政性存款,并增加“270机关团体一般性存款”科目。

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将“230委托存款”改为“243委托存款”。

四、对中信实业银行缴来的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在“0381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反映。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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