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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所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1]第1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6-26

施行日期:1991-06-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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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第三章 人员与职责分工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宣传和服务

  第六章 调查研究工作

  第七章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九章 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十章 印章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保管

  第十二章 交接手续

  第十三章 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章 业务技术训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设银行特开办城镇居民储蓄业务。

第二条 建设银行开办储蓄必须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储蓄所的管理。

第二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储蓄所是建设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是建设银行为群众提供金融服务,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其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制定的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2)保证管辖行批准下达的储蓄存款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3)正确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收付,确保储蓄业务核算质量;

(4)宣传组织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5)组织、管理、辅导、检查代办所的工作;

(6)开办上级行指定举办的证券发行、兑付等其他业务。

第三章 人员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储蓄所要根据业务量和方便客户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储蓄人员,最低不应少于四人。

第六条 储蓄所的人员选择,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储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储蓄专业队伍。

第七条 储蓄所长必须由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在大的储蓄所可以配备科、股级干部担任储蓄所所长,县市支行的储蓄科、股长不得兼任储蓄所所长。

第八条 储蓄所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储蓄所的岗位一般包括储蓄所所长岗、外勤岗、记帐员岗、出纳(复核)岗。各岗位的人员必须按照岗位的要求尽职尽责,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 所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促使全所人员思想、政策、技术水平的提高;

(2)贯彻执行储蓄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3)制定储蓄业务工作计划和措施,合理安排劳动组合,代表储蓄所协调有关工作,调动全所人员的积极性,完成储蓄所工作任务;

(4)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本所人员及业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全面负责本所的安全工作,检查本所储蓄库存现金、重要单证的管理情况,确保储蓄所正常营运;

(6)组织、管理、辅导和检查所辖代办所的工作。

第十条 记帐员的主要职责:

(1)热情接待储户,正确办理各项存取款业务;

(2)领用、登记、保管各类分户帐(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各类登记簿;

(3)根据分户帐(卡)结记各类收付发生额、余额、利息,并办理结帐工作。

第十一条 出纳(复核)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出纳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出入库,保管现金,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2)掌管储蓄业务公章,审查和复核各种帐、单、折、息、印,并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3)办理结帐,填制科目日结单,保管和登记总帐及编制营业报表。

第十二条 外勤人员的主要职责:

(1)调查研究、分析储源;

(2)负责组织开展储蓄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存款;

(3)培养和发展储蓄宣传员、协储员;

(4)辅导和检查所辖代办所的业务。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储蓄所要坚持开展理想、法制、职业道德和执行国家储蓄政策的教育,使全体储蓄人员热爱本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储蓄政策,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和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四条 储蓄所要按照管辖行的布置组织政治学习,把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所长要以身作则,及时表扬先进,及时反映或帮助储蓄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储蓄所应该加强民主管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工作,调动全所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章 宣传和服务

第十七条 储蓄所要注意所容所貌,做到环境整洁,美观大方,服务设施齐全。室外要有醒目的“一徽、三牌”,即“储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行牌、所名牌、营业时间牌;室内(或橱窗)要有储蓄政策原则、储蓄种类、规章制度、存取款手续,利率等宣传牌(板)等。

第十八条 储蓄所的宣传要实事求是,内容健康、准确,做到有思想性、针对性、艺术性、趣味性、时效性。柜面宣传要诚恳、亲切,耐心解释,详尽周到,所内外宣传内容要经常更换。

第十九条 储蓄所要设立服务台、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订立服务公约和柜面纪律,实行挂牌服务,接受储户监督。

第二十条 储蓄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方便储户存取款,经上级批准的营业时间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一条 储蓄员上岗要注意仪表,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要讲究服务艺术,摸索服务规律,根据不同对象因人而异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蓄员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上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理业务时要集中精力,做到准、快、好。

第二十三条 储蓄所要强化服务意识,依靠优质服务吸收存款。

第六章 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储蓄所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工作。通过会计资料、专题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及时积累有关储蓄业务静态和动态资料,捕捉和掌握储源、储蓄存款的动向,搞好储蓄存款综合分析,及时报告管辖行。

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应尽量积累下列资料:

(一)业务区域内的单位数,各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数、奖金及发薪发奖日期;

(二)业务区域内居民总数、户数、居民主要阶层,经济特点及分布情况;

(三)业务区域内特殊储源;

(四)定、活期储蓄存款户数、余额及变动的情况,提前支取和过期不取情况;

(五)对储蓄重点户的统计分析;

(六)储蓄所的业务量、工作质量、人员变动等。

第七章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储蓄所必须认真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按照会计核算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帐户,设置总帐和分户帐(卡片帐、专用帐、明细帐、存款分户日记帐),按储蓄业务发生时序及会计凭证,记载有关帐户。每日营业终了,编制凭证整理单和科目日结单,记载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及总帐,编制营业日报表。储蓄所应切实作好记帐、结帐和报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应设立开销户、挂失、库存现金、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交接、差错、查库、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有价证券等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种帐、簿、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或柜,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每天营业终了,储蓄所应将送交事后监督的业务凭证、资料使用封包送管辖行储蓄部门,及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第三十条 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二)存款时先收款后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付款;办理转帐时要先记付方帐户,后记收方帐户。

(三)帐折(单)见面,当时记帐,每日结帐,双线核对,保证相符。

(四)定期核对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卡相符。

(五)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重要空白凭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健全出入库、领发、交接等手续。

(六)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入库保管,帐簿、报表入保险柜保管。

(七)机构撤并、人员调动、临时代班、轮班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储蓄所的库存现金额度由管辖行根据业务需要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应交回管辖行现金业务库,不足限额,向管辖行现金业务库领取。

第三十二条 营业结束后,储蓄所不得存放现金,应送指定行入库保管。储蓄所现金的领用和交送,必须使用运钞车,双人押运。

第三十三条 库存现金必须设立登记簿,每天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储蓄所出现现金差错,必须及时报告,及时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查库制度,管辖行和储蓄所所长要经常查对库存现金,并登记检查库存记录。

第九章 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蓄所的重要单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两类,各种重要单证必须严格保管。

第三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专人负责,按凭证种类立户,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使用必须做到日日清、班班清,并由保管人在登记簿上签章,以明责任。营业终了应入库或入保险柜内保管。领、发、存的数字应在营业日报表上反映,确保核算正确。

第三十七条 有价单证要视同现金管理。其领用、上缴、调拨,必须由保卫人员押运;储蓄所应指定专人保管,按人立户;每日营业终了,各类有价单证应与表内外科目发生额和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八条 重要单证不得任意在储蓄所之间调剂使用,确有需要,须经管辖行办理调拨手续。重要单证的领取、调拨、上交应比照出入库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作废的重要单证,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登记簿。

第四十条 管辖行和储蓄所所长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领、用、上交、注销、库存的检查,确保有帐有据,帐实相符。

第十章 印章使用和保管

第四十一条 印章对内用以明确责任,对外证明债务关系,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业务公章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制订格式,由地、市中心支行统一刻制。

第四十二条 储蓄所使用的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营业终了随同现金封包入库保管,保证安全;储蓄所应建立公章及印鉴的领用登记制度,凡领用、上交和人员调动时,均应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由经办员签章负责。

第四十三条 经办员名章不能任意更换,并且要严加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保管

第四十四条 储蓄所的会计档案是管辖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储蓄所应按归档要求将会计档案装订成册,送交管辖行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有关业务资料、规定制度等,应认真积累保管,防止散失。

第十二章 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交接是分清移交人和接办人责任,使工作前后衔接防止帐务混乱,保证储蓄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储蓄所人员调动或机构撤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轮班制的储蓄所也要建立交接班登记簿,按规定的交接内容认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人员调动或机构撤并办理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储蓄所所长交接和储蓄机构撤并由管辖行派人监交;储蓄所其他人员的交接,由储蓄所长监交。

第四十九条 交接时,移交人应将全部工作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如有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移交人要按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移交内容,逐项移交。

第五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管辖行处存档。移交后如发现原经办的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三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五十一条 储蓄所必须设置符合要求、安全可靠的柜台及其他防卫安全措施,并配备自卫工具,要与附近有关单位建立联防,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工作。

第五十二条 非本所储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营业室柜台内,不得翻阅储蓄所帐簿、凭证、报表,对储蓄所的检查必须坚持许可证制度,并登记检查登记簿。

第五十三条 储蓄所不能将预先加盖业务公章的空白存单、存折交外勤人员揽储,也不能将帐簿和公章交外勤人员上门揽储。储蓄所流动服务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储蓄所外勤人员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办理款项支付。外勤人员和协储员收储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帐,并登记协储揽储情况登记簿。

第五十五条 储蓄所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储蓄代办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储蓄资金的安全,维护储户利益。

第五十六条 储蓄所利用计算机办理储蓄业务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对随机的系统软盘和数据备份盘的保管,建立目录簿详细记录;未经行领导批准,操作员不得让任何人查询帐户情况和演示系统内容;严禁非本机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不得将磁盘外借。

第五十七条 储蓄所要完善挂失、查询手续,同冒领、伪造作坚决斗争。如发现坏人作案的可疑线索,应及时追查,并报告本行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五十八条 因审理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查询止付冻结和没收储蓄存款,必须由管辖行通知储蓄所办理,储蓄所不得直接受理,不得将帐册凭证交给查询单位人员翻阅。

第五十九条 储蓄所要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营业终了必须对储蓄所内外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检查记录。

第十四章 业务技术训练

第六十条 储蓄人员要勤学苦练基本功,全面熟悉储蓄规章制度,业务基本知识,接待储户的知识,同时通过边干边学,边干边练,不断提高计息、记帐、书写、点钞、抽帐卡、打算盘、口头宣传、计算机操作等业务技术,外勤人员还要不断提高宣传、调研、组织发动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为了提高储蓄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和储蓄所的核算水平,储蓄所的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轮岗培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储蓄专柜和银企联办、代办储蓄所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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