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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汇担保业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1]工银国字第7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9-24

施行日期:1991-09-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特区分行国际业务部:

为了严格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总行曾以工银发〔1991〕67号文《关于加强对外汇担保业务管理的通知》已下发各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在美国较为通行。它不是以清偿商品交易而产生的价款为目的,而是以融通资金或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所开发的属于保函性质的信用证。为此总行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保函管理系列之中,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授权。

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工银发〔1991〕67号文件中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备用信用证不论金额大小,须一律逐笔上报总行国际部,征得总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已开出备用信用证的分行务必于10月末将有关业务的详细情况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四、各行务必将迄今所开立的未到期的保函逐笔进行清理,登记,归档管理,并列成清单连同九月末担保余额一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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