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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地勘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1]1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1-21

施行日期:1998-01-0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建设银行有关分行:

为了支持国家地质勘探事业发展,我行从今年起开始发放地质甚探行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做好此项工作,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地质勘探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二、地质勘探行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其具体贷款办法下达之前,今年暂在“建筑业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中核算。贷款期限、利率等有关事项暂按《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执行。

三、各行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部门的省级地质勘探管理机构统借统还。建经部门要商经办地勘财务管理的业务部门选好贷款项目,做好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工作。

四、此项贷款规模按建总函字(91)第453号文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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