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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发(1992)2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9-16

施行日期:1992-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增强国营中药批发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扩大中药材购销业务,做好市场供应,现就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法定利率执行,一律不予上浮;是否需要下浮以及下浮的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情况在征得专业银行同意后自行确定。

二、有关中药材有效储备贷款的期限,贷款行应商同中药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确定的合理库存期内不加罚息。需要加罚息时,要经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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