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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业[1994]4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26

施行日期:1994-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附属行、代表处、广东省银行新加坡分行,总行营业部:

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旅游者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在80年代初期曾广泛使用,在一定时期内此项服务方便了广大旅游者。但近十年来,随着各种新型支付工具如信用卡、旅行支票、国际汇票等的普及使用,旅行信用证业务已日趋萎缩,发达国家的银行早已拒绝受理旅行信用证业务,总行及各地分行也早已停办此项业务。

根据上述情况,总行研究决定停止办理旅行信用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0月1日起,我行系统各机构停止对外签发旅行信用证。

二、在1994年10月1日前我行系统各机构已签发的旅行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各行仍应办理解付,付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如有不明情况,可及时与开证行、上级行或总行联系。

请各行收文后及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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