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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6]第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8

施行日期:1996-04-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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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向广大储户提供方便灵活的储蓄服务品种,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

第三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款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通知储蓄存款采取存折式。起存金额为1000元。由存款人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存款。支取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存款人应提前3天通知储蓄所,并填写书面支取通知单。

第五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期分7天、15天、1个月、2个月、3个月5个档次。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的挂牌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存期不满7天的,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7天以上(含7天),不满15天的,按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15天以上(含15天),不满1个月的,按15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不满2个月的,按1个月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2个月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按3个月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通知储蓄存款在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使用专门的业务凭证。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

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表

期 限  月利率(‰)  年利率(%)

7天    2.88   3.456

15天    3.06   3.672

1个月    3.24   3.888

2个月    3.42   4.104

3个月    3.60   4.320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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