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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财[1996]1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7-03

施行日期:1996-07-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第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透支管理,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原“827信用卡备用金存款”科目核算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凡客户存入信用卡备付金活期存款及保证金存款,用此科目核算。如某帐户发生透支,应在该帐户借方余额反映,即如有透支,“827”科目余额必须借、贷双方反映。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归入资产项目“各项贷款”中,贷方余额归入负债项目“各项存款”中。

二、信用卡透支额应作为贷款管理,所以应按照财政部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通过“868呆帐准备金”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966提取准备金?(01)提取呆帐准备金

贷:868呆帐准备金

三、各分行接此通知后,应对辖内信用卡透支款项进行一次清理,并按规定,对使用会计科目不合理的应转入“827”借方核算。

四、信用卡损失款项的核销和报损的具体办法,总行将另行下文通知。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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