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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中银卡[1997]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2-14

施行日期:1997-02-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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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

长城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帐结算等功能。

第二条 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长城卡特约单位、长城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长城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领个人卡。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及保证金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发给长城卡。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个人卡分主卡和附属卡,主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帐户,附属卡亦可应其主持卡人要求而注销。单位卡、个人卡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仍应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第六条 申领长城卡者须存入一定金额的信用卡备用金,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金卡3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需以定期存款质押作为保证金的,其保证金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定期利率计息。

第七条 长城卡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每年交付年费。金卡100元,照片金卡120元,普通卡20元,照片普通卡60元。因长城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付工本费。

第八条 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个人卡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存、取款,转帐业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及其同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存取款及转帐业务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存入现金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在异地取现金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在异地转帐按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在异地转帐入活期储蓄帐户的,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单位卡不能办理取现和用于单笔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十条 长城卡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一定量余额以备支付,如有急需可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透支利息自透支之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一条 长城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长城卡及其帐户。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催告还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发卡银行有权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长城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长城卡的交易记录,包括在所使用的自动柜员机上的运作记录,均为该卡所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银行,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帐。

第十五条 长城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要继续用卡,应向发卡银行续办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应办销户手续的,须于其卡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银行,如有透支,应偿还透支本息后办理销户手续。发卡银行每月将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

第十六条 长城卡的所有权属于中国银行,如遇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银行不必预先通知,即可注销或停止其使用长城卡,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亦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其长城卡。伪造、变造长城卡,使用伪造卡、涂改卡、过期卡及冒用他人长城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发卡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单位所发生的帐务争议,均按本章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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