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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传(1997)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11

施行日期:199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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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4号)下发以后,各地相继就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请示。为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业往来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结息规则,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执行,原有的同业往来存款计息以此日为界实行分段。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20%提取的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保证金存款,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一级分行缴存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利率统一按照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各项存款只能存在规模大、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商业银行对其存款按照存款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其计息结息规则与单位存款一致。商业银行应对以上存款单设科目反映,按一般性存款考核,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此次利率调整日以前存入的此项存款,按原利率计息至今年10月22日,从10月23日开始转入相应科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所有新发放的抵押贷款,都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含浮动)水平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抵押贷款,其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为止。

四、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新发放的集体、个体企业短期贷款和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的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此类贷款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为止。

五、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收取的用于抵押、担保以及在结算过程中授信的各种保证金存款,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一律不计利息。在此之前存入的保证金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至到期。

六、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位务仍按银发〔1996〕405号文件执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重新开办。开办此项业务应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再按相应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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