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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7]28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19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农业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设计审定,指定厂家印制,集中保管运送,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或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农业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五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一)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到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并提供辖内机构使用。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制计划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匡算凭证使用量,每半年或一年向同级会计部门报送一次。会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印制数量,报送印制厂家。

第六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会计、出纳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组成。其明细核算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设置登记簿记载(登记簿见附表二、三),以表外科目传票作为记账依据,以“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单”(简称“出入库领用单”,见附表一)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其综合核算使用表外科目,汇总表外科目传票数据,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以表外科目日结单作为登记总账的依据。

第八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九条 建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报告表(见附表五),综合反映凭证期初库存、本期发生额、本期库存。月末日,各营业机构编制报告表,月初报同级管辖行,管辖行凭报告表监督所辖机构凭证的领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交接。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凭证经管人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各级行及业务柜组领取或上缴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如因确实需要重要空白凭证作为教学、技术比赛等用具,应由主办部门提供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出库时,由凭证经管人员切去右上角,并在凭证明显处加盖 “作废”戳记。用后,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清点,换人复核后,集中销毁。

第三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定额存单、定额银行本票、旅行支票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十三条 有价单证保管

(一)有价单证必须集中存放于出纳部门现金出纳库房,账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实行“证、账”分管。需要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实行“证、印”分管。并按照出纳制度规定选配有价单证经管人员。

(二)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由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三)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有价单证核算

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方法,按票面金额列账。

设立“未发行有价证券”表外科目和“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用以核算有价单证领入、发出及结存。设立“已兑付有价证券”表外科目和“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用以核算已兑付及待销毁有价单证。

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领取

(一)有价单证视同现金调入、调出,不得平级调剂。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签章,签章为行政或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名章、凭证经管员名章。

(二)分行收到印制厂家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实物,验收无误后,出纳部门凭“签收单”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会计部门根据 “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未发行有价证券。“签收单”作传票附件。

(三)调入行领取有价单证时,填制“出入库领用单”,持盖有预留签章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六)和会计部门介绍信,办理领取手续。

1.调出行根据调入行预留签章审查有关证件后,由出纳部门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按“出入库领用单”记载的内容,逐项清点调出的有价单证,核对验收无误后,双人在“出入库领用单”上签章,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入库领用单”第三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未发行有价证券。

2.调入行出纳部门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一联记载内容,清点调入的有价单证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双人在“出入库领用单”上签章,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有价单证入库。“出入库领用单”第二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未发行有价证券。

3.业务柜组根据有价单证发售量和保管条件,向出纳部门办理有价单证领取手续。

(四)领取的有价单证如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持原包装封签由经办员和业务主管签章证明后,通知上级行。

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使用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1.营业期间,业务柜组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时,应先填制“出入库领用单”,向出纳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出纳部门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业务柜组根据发售或签发的有价单证,编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未发行有价证券登记簿”。午休或临时离开,有价单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2.营业终了,业务柜组汇总当日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未发行有价证券。将当日未发售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与表外科目有关账户结存数核对相符,封包入出纳库房保管。

(二)有价单证到期兑付,业务柜组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凭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营业终了,汇总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已兑付有价证券。

另编制“有价单证兑付清单”,随已兑付有价单证一并入出纳库房保管。出纳库房管库员根据兑付清单,清点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无误后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三)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管辖行及时通知辖内将剩余有价单证尽快上缴。上缴时,由会计、出纳部门核对账实相符后,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已兑付有价单证整点时,必须坚持双人进行。

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销毁

(一)已兑付有价单证集中销毁,由出纳部门根据“有价单证兑付清单”,编制“有价单证销毁清单”,并登记造册,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已兑付有价证券。

(二)有价单证统一由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不得越权提前销毁。销毁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严密监控销毁过程。销毁后,填制“有价单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清单及销毁表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空白信用卡、空白储蓄卡、联行报单、贷款收款凭证、国库券收款凭证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会计部门凭证库房(柜),库内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各级管理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业务柜组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运送

运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车双人运送(不包括司机),不得委托他人捎带。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成本装订的,以假定价格一本一元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假定价格一份一元记账。

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发出及结存。

业务柜组按种类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见附表四),严密监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取

(一)分行收到印制厂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验收无误后,凭印制厂的“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入库。根据“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重要空白凭证。

(二)调入行必须在调出行预留签章(签章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调入行填制“出入库领用单”,持加盖预留签章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和会计部门介绍信,办理领取手续。

1.调出行审查调入行提供的有关证件后,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逐项清点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在“出入库通知单”上双人签章,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出库。会计人员凭“出入库领用单”第三联,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重要空白凭证。

2.调入行管库员和凭证经管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一联记载的内容,对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验收,无误后双人在“出入库领用单”上签章,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一联,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第二联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重要空白凭证。

3.业务柜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量和保管条件,匡算2~5日的需用量,由领取人填写“出入库领用单”,经内勤坐班主任签章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一)营业期间,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后,根据“出入库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注明起止号码。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每签发一份,必须经双人签章。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的日期、凭证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此份作废”字样,双人在登记簿上签章。各种凭证作废时,还应将凭证右上角号码剪下,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作废的凭证作当日传票附件。午休或临时离开,重要空白凭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二)营业终了,未用重要空白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本日剩余数核对一致,凭证号码核对相符,并经双人清点。无误后,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三)属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得事先盖好印章备用;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银行代为签发。

(四)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在凭证空格处打印,不得使用计算机制作凭证。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

(一)银行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和经办人名章,提交其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抽出该户预留签章卡片进行核对,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管库员根据“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客户须在柜面按类别逐项清点份数。

(二)银行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前,必须在凭证右上角加盖开户行全称和开户人账号,不得交由开户单位自填。使用计算机对公处理业务的,必须在开户单位账户中输入重要空白凭证号码。

(三)开户单位账户撤销时,客户须填制“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连同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银行,银行经办人员根据清单所列凭证的数量、号码与退回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逐一清点核对,退回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相应表外科目账户核对。无误后,银行对客户退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去右上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传票附件。若收回重要空白凭证数量较多,可在传票后附交回清单,经柜组主管签章,交凭证经管员,暂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清理销毁。对退回的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内进行销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一)需要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由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销毁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销。销毁后,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表及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行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业务柜组应当每日由柜组负责人或者经管使用人员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营业机构应当每月由内勤坐班主任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支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辖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不应小于50%。

二级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不得小于30%。

省级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涉及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被查面不得小于20%。

(二)全面检查由各级行领导、监督检查或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应当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全面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会计部门的负责同志应积极领导和参与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工作,有责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包括对营业机构及柜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各级管理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应当登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见附表七),写出评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条 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载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上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农业银行有关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表一至表七(略)。

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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