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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98]汇管复字第3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13

施行日期:1998-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国金(1997)252号、(1998)70号、(1998)14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我局审核合格。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同意你行增加“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等5项业务;核减你行原外汇业务范围中的“外汇投资”业务。

二、经我局批准,你行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国际结算;

5.外汇借款;

6.同业外汇拆借;

7.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8.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9.外汇担保;

10.自营外汇买卖;

11.代客外汇买卖;

12.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上述“外汇存款”和“外汇汇款”仅限于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汇款:“国际结算”仅限于办理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仅限于办理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代客资金保值业务。

三、上述核准的外汇业务有效期至2000年2月7日。期满前你行应按规定提前报我局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四、请你行严格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你行报备我局的各项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经营上述外汇业务,并定期报送外汇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五、请你行收到此文后,在30日内持我局批文及原《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换领列明上述外汇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由我局核发给你行的汇管字第BGK001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自新证颁发之日起作废,并由你行交回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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