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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办明电(1998)1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22

施行日期:199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政府、各部门要关心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经营,除国务院特殊规定外,不得用行政手段强令企事业单位到指定金融机构存款;近期应组织一次检查,对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开立存款帐户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各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通过有关部门硬性指定企业在某金融机构存款,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互相勾结乱拉存款。

三、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依法规范存款业务,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辖区内平等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 四、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业务和账户的管理、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22号(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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