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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开行综计[199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8

施行日期:1999-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使银行提前介入项目,对项目的选择更贴近市场,增强可行性,提高银行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宽入口,快通道,抓住好客户,挡住差项目”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采取“双线选择”。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双线选择”工作,按照我行深化信贷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双线选择”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的来源实行国家经贸委推荐和国家开发银行自主选择的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可直接接受企业的申请,从产业政策、产品结构、市场风险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前进行评审论证,并加强国家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双方的沟通。

第三条 项目自主选择的原则。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方向,产品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能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 项目自主选择的范围。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范围,原则上应在国家经贸委下达的规划之内,一般应为限额以上项目。

第五条 项目自主选择的重点。应以有利于调整我行贷款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期限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结构为项目选择的重点,达到以增量调整存量的目的。

第六条 项目受理的分工。

综合计划局受理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项目;

行内各评审局和地区信贷局依据项目选择的原则、范围和重点,在规定的项目受理权限范围内分别受理中央企业项目(同时征求国家专业部门意见)和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企业项目(同时征求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有权部门意见)。

各项目受理单位应提前介入项目,主动与推荐单位接触,及时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的意愿,经筛选,将基本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送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受理的审查内容、受理标准,受理项目的分类及储备项目库的管理,按《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受理与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1999]12号)执行。自主选择项目的受理标准应从严掌握。

第八条 评审计划的编制,要控制好两种项目来源的比重,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项目和国家开发银行自主选择的项目应保持适当比例。同时,编制评审计划时要考虑我行贷款结构的平衡。

第九条 评审局应按照确定的两种项目来源的比重,统筹安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受理后,具体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运行。

第十一条 承诺与否定。国家经贸委推荐项目通过评审后,按行内现行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承诺意见书和贷款承诺函;自主选择项目通过评审后,由评审局直接起草贷款承诺函,报行领导审批,主送借款法人,抄送国家经贸委。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局答复项目推荐单位或贷款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与国家经贸委的衔接。国家开发银行自主选择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与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进行衔接。综合计划局将受理的自主选择项目定期以便函的形式函告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采取备案制。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在接函后15日内未反馈意见即视其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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