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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7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12

施行日期:2000-06-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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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币账户的开立

  第三章 外币账户的使用及查询

  第四章 外币账户的关闭

  第五章 外币账户的考核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农业银行境外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

(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 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境外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 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 农业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由总行统一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账户框架协议,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以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九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体系:以总行账户为主、总行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为辅、专用账户为补充的总、子账户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 外币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我行选择开立外币账户的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农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达三年以上,双方业务往来较多,未发生过责任在对方的重大业务纠纷。

(二)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或BANKWATCH)对该代理行的评级不低于A级(含A级,香港地区代理行除外)。

(三)在当地为开户币种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行,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

(四)能够满足农业银行对账户服务所提出的各项需求,并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分支机构中设有专人负责联络解决有关账户服务的具体问题。

(五)除中资银行外,农业银行原则上只在该货币清算地的代理行开立该币种账户,不在代理行的海外分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开立子账户(包括在代理行和农业银行境外分行)的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户的一级分行。

(二)已成为SWIFT成员,且通讯线路稳定。

(三)年收付汇业务量达4000笔以上(对于境内分行在境外分行开立外币账户其年收付汇业务量达2000笔以上)。

(四)有健全的外币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并有专人负责外币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开立外币账户的程序:

(一)总行有关部门或分行提出开户申请,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与代理行商谈账户条款,并与代理行正式签署账户协议。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办妥开户手续后,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行启用账户。

第十四条 分行开立子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立子账户的申请,并附上本行近期收付汇业务量统计表。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对分行行文批复。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与代理行商谈账户条款,并会同开户分行、账户行三方正式签署子账户协议。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办妥开户手续后,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相关分行启用子账户。

@15>第十五条 境内外分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立专用账户的申请,并附上本行有关专项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及业务量统计等材料。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行文批复。

(二)分行收到批复文件后,与账户行协商专用账户条款,以正式文件将专用账户协议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后,授权分行与代理行正式签署账户协议,并办理开户手续。

(四)分行须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半个月内将账户协议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境内分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往来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户申请,并附上本行业务需求的详细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复。

(二)分行收到批复文件后,根据总行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的账户框架协议的内容与要求,与当地中国银行协商账户协议,以国际业务部发文将账户协议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授权分行与当地中国银行签订账户协议。

(四)分行须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半个月内将账户协议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外币账户的使用及查询

第十七条 总行外币账户用于全系统的外汇资金收付和调拨。总行有关部门和已开通SWIFT系统的各分行均可通过总行外币账户办理收付汇业务和资金划转。分行子账户和专用账户由开户分行使用。

第十八条 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行使用外币账户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清算部门处理业务时必须拉直汇路,减少清算环节,降低清算成本。

(二)资金管理部门对于各账户保留的头寸余额应坚持确保收付汇业务需要及控制风险的原则。

(三)账务管理部门必须每日对账,保证当日账务相符。

第十九条 除票汇业务外,总行有关部门和各分行不得要求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账户。各分行办理票汇业务可以指示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账户,但分行必须在开出汇票的当天下午3:00前以SWIFT MT299报文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载明汇票号码、受票行等细节,以便总行进行头寸管理及核销账务。

第二十条 分行使用总行账户办理业务需要进行查询时,应以SWIFT报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发出查询,总行国际业务部收文后须于营业日当天向查询行发出安慰电,并同步向账户行发出查询,直至问题解决。

分行使用本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或子账户办理业务需要进行查询时,应以SWIFT报文自行向账户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分行在办理业务需要了解总行账户条款时,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查询。

第四章 外币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二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在使用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通知账户行关闭账户:

(一)账户使用率低、业务合作前景不大,或账户服务质量差而无明显改善,或账户收费水平长期偏高而账户行不愿对账户条款进行调整。

(二)账户行与农业银行发生重大业务纠纷,造成农业银行经济损失或国际信誉损失且责任在账户行一方。

(三)账户行经营出现巨大亏损,信誉出现严重问题。

(四)分行违规使用在代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或子账户,且在限期内仍未改进的。

(五)未经总行批准,分行擅自在代理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十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第二十条所述情况,按有关程序关闭总行相关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关闭境内外分行的子账户或专用账户,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通知境内外有关分行关闭相关账户,或有关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变化等最新情况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关户申请,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向总行有关部门及相关分行发出关闭账户的通知。

(二)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账户办理收付款业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达款项的清理工作,并以SWIFT报文正式通知账户行划转头寸及关闭账户。

(三)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收到账户行关闭账户的确认函电后,须于两周内将其复印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五章 外币账户的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境内外分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子账户或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往来账户,其账户条款的修改变动均须报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擅自与账户行修改账户协议或重新签定账户协议。

第二十六条 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行必须严格按照账户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外币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专用账户仅限于办理专项业务款项和有关的从属款项,分行不得使用专用账户办理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总行对有关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任何部门和分行均不得突破规定的余额限制使用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子账户协议条款的规定,不得使用只收不付子账户办理付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境内分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往来账户实行余额管理,其账户只能用于当地票据清算和现钞调运所需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境外账户的使用与服务实行定期考核。总行有关部门及境内外分行须对外币账户的业务量进行统计,对账户扣费情况进行监督,按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行业务量及服务情况表》(见附件),于每月10日前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馈上月外币账户使用情况。对于账户服务质量差、超过协议标准收费的,总行国际业务部必须及时与有关的账户行协商解决,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无改进的,将视具体情况暂停使用直至关闭相关账户。

第三十一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对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外币账户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分行违规使用外币账户,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无明显改进的,总行将限制办理该行业务直至关闭该行账户。发现分行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外币账户,要求立即关闭相关账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对全部外币账户实行文字档案管理。总行外币账户档案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管理。凡在代理行开有专用账户或子账户的分行,须在本行建立外币账户文字档案主卷,并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建立档案副卷。

总、分行的外币账户档案均以单个账户为单位,将开户申请、开户批复、开户通知、账户协议、补充账户协议及关户函件等书面材料专卷存放,专人管理。已关闭账户的档案须按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永久保留,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总行以前所发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行业务量及服务情况表(略)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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