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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文字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25

施行日期:2000-08-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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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 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贷款种类

(一)项目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五)境外投资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投资人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建筑安装、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五条 贷款范围

(一)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规定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需采购或生产资金,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

(二)对外工程承包贷款适用于支持对外工程承包项下带动成套设备、施工机具及技术服务和原材料出口等资金需求;

(三)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重点支持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的项目所需设备、技术、建筑安装和购买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

(二)对外工程承包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对外承包经营权,可以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

(三)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上述贷款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中方实际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等。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企业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借款人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符合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项目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已签订出口合同,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在30万美元以上;

(三)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四)项目贷款出口合同商务条款应符合国际惯例,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合同中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一般不低于15%机电产品、设备和材料的出口;

(五)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进口商或业主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六)根据需要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七)借款企业应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八)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必须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

项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外汇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进口用汇总额。中短期额度贷款主要根据资金周转情况核定。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主要根据项目现金流量核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年(含宽限期),其中中短期额度贷款期限从第一次用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利息的记收、罚息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借款申请文件和借款申请表;

(二)借款企业简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表明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工程承包权或对外投资权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内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

(五)出口商务合同或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商务合同;

(六)借款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内购合同;

(七)定金水单和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保险部门对出口合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意向书;

(八)还款保证意向书,保证人简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证人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表明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资料;

(九)抵押、质押意向书,抵押物、质物价值评估报告;

(十)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借款企业及其项目具备贷款条件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六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使用

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企业严格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其中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出口项目生产或建设过程中必需的关键部件、零配件、技术和原材料等的进口。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出口收汇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

(二)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依法向保证人索偿,属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项目,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三)借款企业借人民币还人民币,借外汇必须以同种货币归还。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搞好项目跟踪服务,确保贷款投入合理、专款专用,按合同收汇和出口,按规定如期收回本息。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委托指定的代理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本息的回收,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企业的重大变化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要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代理银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按期向银行提供会计、财务、统计报表,并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进出银信字〔1994〕第00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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