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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0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08

施行日期:2001-02-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2000年12月28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受托贷款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委托合作协议》,从2001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全面实行担保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各经办行所在区、县有担保公司营业网点的(地址和联系人详见附件),双方应建立联系,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由抵押贷款转变为担保贷款。

二、借款人如先到经办银行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按下列步骤操作:

1.经办银行(支行)按正常受理程序打印出一式二份受理单,受理单上应有经办行支行(网点)的代码和顺序编号,并盖上个贷管理部门公章后,其中一份由借款人送交到对口的担保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担保贷款;

2.担保公司营业网点应保证该笔担保贷款业务的放款归原受理的经办行,在送放款通知单时附上经办行受理单,由经办行负责核对销号;

3.借款人如需变更贷款银行,应到原受理的经办行办理注销手续。

三、借款人如到担保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担保贷款的,按“客户自由选择银行”的原则,由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申请单上自行选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放款银行。担保公司的各营业网点应张贴各受托商业银行的服务口号、内容、品牌、措施。

四、银行与开发商已有楼盘合作协议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建立银行、房产商、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关系、必须实施由抵押贷款转变为担保贷款。

五、目前担保公司营业网点正在筹建之中的地区,暂仍可办理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待营业网点运转后,由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六、请各受托商业银行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委托合作协议》并结合上述通知,要求下属各支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

附:《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各区、县营业部联系表》(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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