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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银发[2002]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12

施行日期:2002-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管辖直属分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强化我行的一个法人体制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权工作,保障我行合法权益,总行最近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授权的种类、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我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与业务授权两种方式:对常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应采取法人授权与业务授权的方式,授权有效期内需要调整的,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授权的方式办理;对常规经营管理活动以外事项需要总行授权的,应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总行经办特别授权事务的部门为法律事务室。

二、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授权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相对人信赖该被授权人经营管理权限的依据,其使用必须与被授权人的权限状况一致。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对方的要求出示、复印。如果对方一定要原件,应向总行申请另行签发。

在授权书的保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要求:(1)法人授权书应统一由人事教育部门保管,不得存放于被授权人处;(2)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总行;(3)其他失效的授权书也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需要核对时使用。

三、转授权办法由分行另行规定

原办法对转授权作了统一规定。考虑到各行实际情况的差别,暂行办法只规定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的授权办法。但为加强全行一个法人的观念,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各管辖、直属行应参照本办法在总行所授权限内对本行和所辖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权限予以规定。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交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交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交通银行总行,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为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行长;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管辖、直属分行。

第四条 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是全行授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授权的种类、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交通银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 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分行常规业务、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 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存贷比例控制审批权限;

(四)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五)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六)单个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七)单笔或单个客户承兑或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八)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九)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十)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十一)证券买卖权限;

(十二)外汇买卖权限;

(十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四)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五)利率浮动权限;

(十六)不良资产处置权限;

(十七)其他业务权限。

第八条 如需超越第六、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被授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办理。法律事务室按被授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格式附后),由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交通银行总行签发。

《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格式附后),由交通银行主管行长代表交通银行总行签发。

第十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失效。

《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自该授权书规定之日起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的拟定与下发。

人事教育部应在办理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的任命手续过程中,及时将任命事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任职分行及职务、任期)书面告知法律事务室,以便及时办理授权手续。

总行法律事务室应根据人事教育部的任命文件拟定《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一式两份,呈送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一份存档,一份发送被授权人。

第十二条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的拟定和下发。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每年内部评级结果等情况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事项及时调整,并拟定《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报主管行长签发。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与被授权人任职期限一致;业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根据本办法,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除外。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撤销其对被授权人的法人授权:

(一)被授权人被提前解职;

(二)被授权人被宣布停职、调离原职或主动离职;

(三)被授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四)其他被授权人职务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其对被授权人的业务授权:

(一)被授权人的经营活动给交通银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二)国家有关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

(三)交通银行内部调整或者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四)授权人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总行法律事务室、人事教育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中规定的授权分工与授权程序,根据人事变动和有关业务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法人授权的撤销以总行作出的提前解聘决定为依据。人事教育部应及时将该提前解聘决定通知法律事务室,以便及时办理撤销授权手续。

业务授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应以业务考核评级等情况为依据。考核评级机构应及时将考核评级结果通知有关业务部门,以便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调整授权。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授权的建议。

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业务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是被授权人对外证明其管理与业务经营权限的法律文件,可对外出示或提供复印件。

如因业务需要必须提供业务授权书原件的,被授权人可以向授权人申请另行签发。

第二十条 各行应妥善保管授权书。法人授权书统一由人事部门保管,不得存放于被授权人处。业务授权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存放部门。

失效的授权书应按有关文档管理办法妥为保存。

第二十一条 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必须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总行留存的授权书应根据有关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事教育部、法律事务室均有权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领导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确定的权限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应承担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因此给交通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授权人并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越权人作出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超越权限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给予撤销授权或缩减授权的处理,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被授权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报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交通银行总行对境外分行及其负责人的授权办法,由总行海外机构管理部会同法律事务室另行制定。

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或出具正式法律文件(如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三点原则:一是应以交通银行的名义,并加盖交通银行公章;二是在使用我行公章时严格按照内部操作程序办理;三是行长之外的人代表交通银行签字必须有行长授权。

第二十九条 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和辖属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权限予以规定。

第三十条 各分行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按授权书规定的权限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交银发〔199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编号_____

第一条

鉴于_____(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已被聘任为交通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根据《交通银行章程》,_____行长代表交通银行总行(以下称“授权人”)委托被授权人在任期内代为执行以下事项:

一、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代表分行行使对分行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经营管理权;该分行为管辖行的,并得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行使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权;

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处理涉及分行(该分行为管辖行的,包括涉及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本条所称“授权范围”包括总行通过有关规章制度及有关授权文件对分行的权限规定及对被授权人的其他权限规定。该有关规章制度及有关授权文件构成本授权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被授权人代表分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超越总行授权范围。越权部分是越权人的个人行为,相应的经济责任由越权人自己承担。该越权行为对交通银行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被授权人超越经营权限的行为,授权人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授权人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授权书有效期为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被授权人任职提前终止的,本授权书在任职终止的日期失效。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

编号_____

第一条

根据《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内部评级结果,____行长代表交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授权人”)授予____分行(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业务经营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一)被授权人必须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须请求授权人变更本授权书内容或者给予特别授权方能办理。

(二)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的业务行为对交通银行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一)本授权书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授权人撤销某项授权的,相应授权自撤销之日起失效;授权人撤销本授权书的,本授权书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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