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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5

施行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信用衢州”,进一步增强我市公务员的经济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参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主要帮助解决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在生产、经营、一般消费等方面的资金困难,以促进生产,扩大消费。

第三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采用“限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风险控制”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定点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

第二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管理

第五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是进行金融信用贷款时的社会信用证明。

第六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的实施对象为市本级的在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成立衢州市公务员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资信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分为金卡、银卡两个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由评定小组办公室综合公务员的家庭财产、社会信用、职务等方面评定。

第九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发放

(一)信用贷款证发放的条件

1、上年度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2、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近三年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到公务员资信评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评定小组办公室审核评定。

(三)市工商银行根据评定小组办公室评定的公务员资信评定结果通知发放公务员信用贷款证。

(四)公务员信用等级可根据其还贷能力、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对信用行为好、家庭财产实力增强的公务员,由本人提出信用等级升级申请,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定小组办公室视情降低其信用等级,或由市工商银行收回信用贷款证。

第三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

第十条 公务员需办理信用贷款,可持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单位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额度根据公务员信用等级确定两个限额标准,其中“金卡”信用户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银卡”信用户贷款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二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情况及还款来源确定,一般为一年,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期限需展期的,借款人应书面申请并经贷款方同意,展期期限由贷款方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到期又未经批准展期的,经贷款方催缴后,一个月内款未及时归还的,由贷款银行向其发出限期还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限期还款通知书中规定期限期满,仍未归还的,由评定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三个月后,贷款方可委托公务员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帐户或退休工资帐户中直接扣交所欠贷款本息(保留基本生活费)。

第十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逃废债务的,可由单位劝其主动辞职,其公务员辞职一次性补偿金先行用于还贷。

第十八条 公务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先由市工商银行从呆帐准备金中冲销,冲销后仍不足部分,可由市财政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本级在职的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公务员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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