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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财外(2003)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4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规范我市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杜绝海外“小金库”的产生,按照《财政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财金〔2001〕19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与海外(包括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必须纳入境内(不含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金融企业对外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包括与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将“回惠”、“回佣”和“回扣”等汇回境内,统一作收入处理。有关单位不得利用“积分”等方式进行海外培训、考察。确需到海外培训考察的,应按正常渠道报批和开支有关费用。

二、各金融企业派驻海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名义工资超出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得长期存放在海外和随意开支,每年年底前必须全额调回,由金融企业统一作收入处理。对海外业务中的招待费等正常费用支出,按规定渠道开支。

三、各金融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并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回惠”、“回佣”、“回扣”资金余额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的资金余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如实全额划入境内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

四、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在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回扣”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等资金,凡未按上述规定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以及其他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003年7月4日

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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