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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30

施行日期:200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西银发〔2002〕301号)和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为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而发放的财政贴息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西部大开发,关键在人才。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新时期,加快我省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步伐,以多种方式支持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是提高我省科技文化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管理机制是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键。按照《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座谈会议精神,建立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轮流组织召开省级有关银行、教育、财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联席会议,通报有关信息,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省教育厅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级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政府、银行、学校的联系沟通和情况反馈,为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强化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地与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配合,做好“四定”工作(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积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要努力克服因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小、环节多、成本高而带来的畏难情绪,向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激励机制,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基层行(处)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继续加强金融创新,积极试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为申请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担保,多形式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要切实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工作思路,针对新学年开学之际贷款需求集中的特点,充实人员,集中办理,在贷款的发放上减少环节、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四、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

商业银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学校刊物等媒体,向老师、学生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解释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办理程序。商业银行要耐心解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咨询,并主动进行客户营销。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在每学年开学时,举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咨询会和有关讲座,邀请经办银行业务人员,讲解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四定三考核”工作,督促商业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和宣传我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情况,强化窗口指导和舆论引导,规范和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发展。

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有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具有贷款对象流动性大、贷款金额小、期限长等特点,并享有财政贴息50%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要开拓工作思路,加强贷款管理,既要坚持贷款的效益原则,也要有区别于其他贷款的管理办法。要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学校和学生的联系,做好到期贷款的监督、收回工作,对恶意欠贷的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同时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的认定和核销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发挥校友、师生及学校与学生之间联系紧密的优势,加强与已毕业借款学生的联系,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清收贷款。要发挥教育部门、银行、学校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对借款学生的制约机制。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按照教育部门、学校和商业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职责及风险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以学校出资为主、多渠道筹资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形成共促发展、共担风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商业银行。

六、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实现信息共享是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教育、财政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互通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行业间的信息共享,解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要利用现有的信贷管理系统,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能力。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结合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库,建立电子化管理学生档案,逐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各级人民银行要利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将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纳入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科教兴省战略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各级教育、财政部门、银行和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使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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