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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清整办拟订的《天津市公司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审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8-27

施行日期:1992-07-1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公司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审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公司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审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认真清理整顿商业批发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标本兼治、有利于稳定的精神,对有批发权的公司,逐一进行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重新审定。通过整顿,坚决清理不符合条件的批发公司,调整规范批发公司的经营范围。重点解决流通领域中批发公司过多过滥的问题;建立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形成流向合理的批发网络,增强我市的集散功能。

二、审定程序

公司批发资格的审查和经营范围的调整是,先由公司按照市清整办关于审查公司批发资格的意见,进行自查自报的;尔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由市清整办综合平衡,复核审定,提出的全市整顿批发公司方案。根据市清整办批准的批发资格审定表,由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审定结果

我市现有商业批发公司一千五百五十七户,经过审定,保留批发权的公司共一千零八十八户,占批发公司总数的69.8%;撤销批发权的公司四百六十九户,占总数的30.2%,其中,因公司撤销,批发权相应撤销的三百五十一户,占被撤销批发权公司的74.8%,公司保留,批发权被撤销的一百一十八户,占25.2%;三百四十五户公司调整规范了经营范围,占保留批发权公司总数的31.7%。具体情况是:

(一)生产型公司,审查四百二十一户,保留三百二十五户,保留率为78%。这类公司除公司撤并,批发权相应取销的外,基本上保留了经营自产产品的批发资格。

(二)商业型公司,审查八百五十四户,保留五百八十户,保留率为68%。这种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合商业主渠道公司,95%保留了批发权,同时按照“专业主管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规范了经营范围。二是生产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办的商业批发公司。根据“只准经营自产产品”的规定,原则上各自保留一个,其余的视同机构重叠,撤销了批发权。这类公司的批发权保留率为80%。三是其他系统所属单位开办的商业批发公司。区别情况,对具备批发条件,承担社会责任,经营具有特色的,保留了批发权;对既无正常进货渠道,又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撤销了批发权。

(三)物资型公司,审查一百四十户,根据清理整顿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精神,保留了一百一十一户,保留率为79%。但专营重要生产资料的物资公司,原则上不再兼营工业消费品的批发业务。

(四)外贸型公司,审查六十三户,五十四户保留了外贸部门外转内商品的批发权,保留率为85%。

(五)科技型公司,允许其经营自己开发的科研产品。

(六)其他公司,主要是旅游、劳动服务、经济协作公司,审查三十七户保留九户,保留率为24.3%。

四、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撤销批发权或调整经营范围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未了批发合同的转移和衔接工作,特别是保证涉外合同不受影响。凡移交不出去的批发合同,原则上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再签新的批发合同。现有待批发的商品库存,要在核定数量的基础上,允许继续批发,限期清理,一律不得再增加新的批发商品库存。因从事批发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清理。

(二)因公司撤并相应撤销批发权公司的善后事宜,按照市清整办有关公司撤并的要求处理。

(三)为巩固这次整顿商业批发成果,防止前清后乱,搞好行业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实现统管社会商业,今后凡申请批发业务的企业(含公司)要按归口管理的要求,由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登记注册。

(四)确定保留批发权的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合法经营,提高效益,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五)对未列入这次清理整顿公司(中心)范围的其他商业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清整办《审定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的意见》,结合年检换照进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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