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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实施“三信工程”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04]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0

施行日期:2004-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实施“三信工程”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实施“三信工程”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4年4月20日)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北京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农委”)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联社”)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三信工程”。即在认真总结和推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京郊信用村、信用镇(乡)建设,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评定工作为切入点,构筑京郊良好的信用环境,打造京郊诚信品牌。同时,将支农方式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相结合,加大对郊区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的投放进度和力度,促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构建京郊农村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开展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评定工作是政府与金融部门联手,共同打造京郊诚信品牌的系统工程,是一条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实施“三信工程”,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秩序,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增强农民和乡村干部“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守信意识;有利于增强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农村信用社和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农民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市政府已经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摆上了议事日程,而基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起来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也是市联社今年要大力推广的信贷业务之一。各区县一定要抓住机会,在认真推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信用村、信用镇(乡)的评定活动,以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争取到2004年末,郊区县增加评定信用户10000户,开展评定信用村试点155个,评定信用镇(乡)试点17个。力争在3-5年内,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覆盖面达到30%的目标。

二、建立组织管理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对实施“三信工程”的指导,市农委和市联社成立市实施“三信工程”指导小组,各区县在“银农合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农委(山区办)、联社等区县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三信工程”办公室。各镇(乡)政府、村委员会、镇(乡)信用社是“三信工程”的具体实施部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评定,需要各级党政组织和金融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基层组织应及时配合农村信用社,首先在所辖地区全面展开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协助农村信用社真实了解所辖农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状况,参与评估农户还贷的能力和资信,为信用村、信用镇(乡)的评定奠定基础。

三、认真遵循“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区县信用联社根据市联社制定的《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和《关于信用村、信用镇(乡)的评定方式及标准》,共同研究全面展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创建信用村、信用镇(乡)的目标、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联社备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乡村干部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不同,因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在态度上要积极,在具体组织过程中又要防止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各区县联社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一是要使基层政府部门了解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了解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要防止基层政府部门盲目施压,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乡)即要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二是要使基层政府部门加强信用观念,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破产、重组、转制乡镇企业的债务落实问题,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支农的资金实力。

四、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县要认真研究制定今年实施“三信工程”计划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计划,今年市“银农合作”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区县农户小额信用担保的资金要向信用好的农户、村镇倾斜。各区县、镇(乡)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资金,集中存放、滚动使用。农村信用社与镇(乡)政府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根据风险资金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信用贷款规模。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7个山区县的48个边远山区乡镇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范围,在近郊城乡结合部及平原地区也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区域小额信用贷款的试点工作。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对信用极好、经营项目特别优良的农户,实行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鼓励政策,经本区县联社批准,贷款限额和期限可以在30000元、3年规定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五、明确目标,保证重点区县联社和信用社要明确支农目标,信贷资金优先满足农民增收、农业生产资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贯彻执行信贷支农“三优先、一放宽”原则,即:农户贷款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农业贷款优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模放宽、随用随贷。对农民、农业和信用社社员贷款,要始终坚持“早调查,早安排,早发放”的原则,确保不误农时。新增贷款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家庭经营,支持“短平快”的低收入农民增收项目,进一步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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