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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9

施行日期:2004-09-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有关企业。

二、联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企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尽快熟悉相关业务操作。

三、与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确保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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