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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2

施行日期:200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的实施意见

根据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清理整顿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财政性委托贷款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原有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各部门以各种有偿使用的方式安排了大量建设资金,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投资管理体制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产权或债权关系不清晰,承借或承贷单位经营管理不善和偿还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造成了投资效益较低、资金沉淀和流失比较严重的后果,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对政府资金不适当的依赖心理。根据省审计厅2004年审计调查反映,截至2003年底,省级各部门多年来发放的财政性委托贷款余额达119亿元之多,逾期率近60%,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占逾期贷款的80%以上。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了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省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级委托贷款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要求

尽快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过去年度形成的财政性委托贷款进行清理,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采取还贷、转资本金、核销等方式彻底加以处理。具体要求:

(一)对委托贷款已到期、企业具备还贷条件的,要坚决清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审计部门监督委托部门向受托单位下达收缴通知书,依法落实偿还责任。

(二)对效益较好、符合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征求贷款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还贷,也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转作政府资本金。

(三)对因贷款企业已经破产、撤消,确已形成损失,无法回收,需要核销的贷款,参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因贷款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还贷主体不明确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情况,明确还贷责任,防止有关企业和人员逃废债务。

同时,省人民政府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我省各级、各部门停止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做法。今后,各级政府扶持调产项目、优势企业、优势产品、潜力产品的资金,可采取贴息或注入政府资本金的方式。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全面清理工作采取有关部门自查与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有关部门自查。各审批项目和安排下达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要对资金的数量、性质、来源、投向、效益以及还款情况,认真进行自查。省财政厅重点自查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借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局重点自查煤炭资金(含出省焦炭折征的煤炭基金)的借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际电力公司重点自查电力建设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的借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重点自查公路建设基金的借贷情况;省环保局重点自查各类排污费资金的借贷情况;其他曾具体安排过委贷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也要完成相应自查任务。与各类委贷资金相关部门和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要予以配合。上述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并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按照省里的总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自查计划和工作细则,并在逐项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论证分析,提出分类处置的初步意见。自查工作务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要组织力量,在以往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审计工作,及时与正在进行自查的政府管理部门沟通衔接,为全面清理整顿财政性委托贷款打好基础。

省审计厅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各部门自查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审计报告。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审核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深化财政改革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省审计厅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需要核销和转增政府资本金的委托贷款,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认真予以落实。

省监察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对各部门自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落实省人民政府要求或不认真进行自查,走形式、打埋伏的单位,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提出纪律处理意见。

清理工作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财政性委托贷款,是关系到我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大局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整顿委托贷款的工作要在省深化财政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委、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煤炭局、省国际电力公司、省信托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省经贸资产经营公司、省融资租赁公司、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参与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各发放委托贷款的部门既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自查工作,又要主动配合审计。省审计厅要把清理整顿委托贷款的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来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综合配置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选择节俭、便利、有效的工作方式开展审计,并充分运用各有关部门自查的成果,做到摸清家底,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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