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58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州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专项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清收工作顺利开展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经济、纪检、监察、法律的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落实清欠任务,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清理核对,明确欠贷责任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9月30日,文山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担保)信用社贷款共5999.55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有205户,本金2929.84万元,担保的有27户,本金108万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有2003户,本金2573.34万元,担保的有344户,本金388.37万元。各县清欠办公室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真清理核对,把目前已到期尚未赔还的也列入清收范围,摸清底数,明确欠贷责任。
三、制定清收计划,限期组织清收
(一)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担保)信用社贷款清收时间安排:
1.2005年4月30日前,以各县清欠办统计的数字为准,制订清收计划;
2.2005年5月10日前,将催收通知书全部发送到欠款单位;
3.2005年5月30日前,按催收通知书归还欠款,不能如期归还的,欠款单位要写出书面承诺。
(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担保)信用社贷款清收时间安排:
2005年4月31日前,将催收通知书全部发送到欠款人手中,明确规定拖欠(担保)贷款的公职人员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四、严肃纪律,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拖欠贷款
各县要采取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拖欠贷款,到2005年5月31日,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欠款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到2005年6月30日仍未还清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并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对目前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给予必要的调整。同时,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强制清收。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