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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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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30

施行日期:200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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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下列人员: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民劳动者。

上述三类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4、对处于创业发展阶段、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5、经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的财政贴息指:

1、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而享受的全额中央财政贴息;

2、第二条第三款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3、第二条第四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财政贴息(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4、第二条第五款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成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向设区市财政局、国定贫困县和省本级促进就业资金财政专户预拨专项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向所属已办理小额贷款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按季据实向省担保中心拨付贴息资金,再由省担保中心按季据实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编制本地区和省本级贴息资金的决算,报省财政厅批复。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九条 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十条 个人、企业和组织须凭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各地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及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

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机构,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同级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附表一)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担保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省担保中心应按季向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财政拨付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20日以前。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省级经办银行向省担保中心报送贷款贴息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每季10日以前。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省担保中心应按季对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省担保中心应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省财政厅
2006年5月30日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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