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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6〕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7

施行日期:2006-07-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以下项: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新增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四)贷款投向产业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五)贷款投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支持再就业方面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六)投向市区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七)投向市区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八)投向市区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的总体业绩挂钩。

对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考核与其贷款增量和贷款累放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考核的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组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65%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2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量和贷款累放量平均数省内各市农发行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50%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25个百分点。

各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行长先得总奖励的20%,其余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包括行长,行长不低于平均数)分配。

(二)奖金总额根据贷款总量增幅、存贷比上升情况,参照上年奖励基数确定。各银行奖金额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

(三)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考评的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量给予一定奖励。

(四)凡新增存贷比低于上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且余额存贷比低于当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的银行不得享受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2004年印发的《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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