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8

施行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产业发展,优化我市经济金融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与创新的意见》(威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认定,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市人民银行)行级管理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称市银监分局)局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凡对我市经济社会和银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市政府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2006年6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时,应向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出具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减免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发展创新奖和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总额为200万元。

第七条 金融发展创新奖主要用于奖励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手段,既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能增加自身效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奖项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申报金融发展创新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形成了鲜明的品牌效应或对该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等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和带动作用,对该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引导示范效应;

(二)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是由我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并首先在我市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四)近2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

各商业银行威海市分行或地方法人机构都可以申报金融发展创新奖,申报时应当填写统一的格式申报书,并附项目的研究报告、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申请金融发展创新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第4季度内向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金融发展贡献奖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金融发展贡献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必须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第九条 对符合上一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当年新增贷款额(本外币合计)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当年新增额以及当年核销呆坏账的合计数计算奖励系数,并按此系数计算奖金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获奖机构奖金额=(该机构当年增贷款额+信用证当年新增额+银行承兑汇票当年新增额+贴现当年新增额+保函当年新增额+当年核销呆坏账额)/(符合第八条规定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当年增贷款额+信用证当年新增额+银行承兑汇票当年新增额+贴现当年新增额+保函当年新增额+当年核销呆坏账额)×奖金数额

第十条 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在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总奖金平均数的基础上,以我市在全省各地市贷款增幅排名上年度的位次为起点,每上升一个位次奖励所获奖金的10%;每下降一个位次扣减所获奖金的10%。

第十一条 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奖金应不低于机构全部奖金总额的20%。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各类奖项的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没收其所获奖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的参评资格,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和计算,计算结果经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保险企业在我市新设保险机构或自建办公用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减免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市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威政办发(2005)49号)和《威海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劳动竞赛考核办法》(威财(2002)16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