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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7〕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16

施行日期:2007-02-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要意义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蔓延。

二、严格禁止非法证券活动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省公安厅、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以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负责做好本地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各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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