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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4

施行日期:2008-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十二届第十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本措施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是指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规模企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发展与壮大对加快我市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实力、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加快发展,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后劲,现提出扶持规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审批权但未进驻中心的部门,要为规模企业办理各项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

2、规模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优先享受各项通关便利措施。规模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有关会展,在同等条件下,展位给予优先安排。在符合退税条件的前提下,对规模企业优先安排退税。

(二)加大资金扶持

1、规模企业符合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优先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申报的有关支持工业企业的专项资金或发展基金,优先支持规模企业。

2、扶持规模企业技术创新。规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规模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规模企业申报省和国家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

(三)加强融资服务

1、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定期筛选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规模企业和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要优先对推荐的规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优先建立银企合作关系,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2、支持规模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规模企业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10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

(四)优先安排用地

1、针对规模企业工业项目用地特点,依法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2、规模企业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权属调查费按现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提供人才支持

1、规模企业在国内招聘博士、硕士和重点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有关部门要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规模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直接受理,简化审批办证手续。确属业务需要,如涉及长期、重要的经贸、科研合作项目,在申请前往同一目的国的时候,该项目人员可一次申请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出国任务批件。

3、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搭建招工平台,并提供免费服务。与劳务输出地建立合作关系,优先帮助规模企业引进急需的熟练技术工人。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为企业做好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六)规范检查制度

1、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对规模企业实施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应实行行政首长批准制度,并自行登记备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具体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拟定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规模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和未发生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定期检验外,二年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企业没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各级行政机关应减少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巡查。

(七)加强引导服务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引导扶持规模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

2、工商部门要积极引导扶持规模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3、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引导扶持规模企业申报“中国出口名牌”、“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4、税务部门要优先推荐规模企业参评纳税信誉A级企业。

5、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经济户口清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企业管理,为规模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八)建立协调机制

1、市政府建立汕头市扶持规模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协调规模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2、市政府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为规模企业服务的有关问题。

(九)强化监督落实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影响扶持规模企业措施的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问题,对为规模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行政领导、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规模企业的投诉(投诉电话:6110110),做到有投诉必有答复。

3、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措施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尽快制订相应的扶持规模企业加快发展的措施。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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