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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抚府发(2007)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19

施行日期:2008-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和赣府厅发(2007)28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吸引民间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逐步向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转化,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做到七个结合:即政府指导扶持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相结合;提供信用担保和提升企业信用度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通过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民间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的投入力度,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力争2008年市本级扶持1-2家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担保公司。各县(区)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2008年扶持1-2家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两年内要全面建成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

二、完善机构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引导和扶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坚实的服务平台。

(一)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各级、各部门对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予以积极扶持和帮助,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对政府出资参股以担保机构的财务,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大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平台。市、县(区)两级都要成立由财政参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市财政一次性注入资本金3000万元参股扶持市本级龙头担保公司(其中现金600万元,其余用资产折股计入2400万元)。各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注入一定的资金,尽快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参股出资的,以扶持重点企业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或个人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四)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广泛动员和积极吸纳中小企业入股,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

(五)完善风险机制,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升信用、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同行业、同区域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股权合作,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

(六)加强交流合作,引资引智。积极开展信用担保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合作,注重引进和借鉴外地担保机构管理和服务的先进经验,大胆引进具有信用担保管理水平的人才。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外资投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引进有实力的跨省、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登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市、县(区)两级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每年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和风险补偿。对政府金额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由担保机构向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共同对其决策水平、市场化运作水平和规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属于担保机构非本身因素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政府参与的股份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以上申请和评估程序,可给予适当高于政府出资比例的补偿;对社会和民间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也可按上述申请和评估程序,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共同研究制定。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业务收入,各级政府及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执行国家规定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时间从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对享受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可按原申请免税程序再提出申请,获准后,可继续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依法登记注册、经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或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后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应予以受理,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放大5??10倍的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担保余额。对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好、贡献大、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给予适当的金融政策支持。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也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承保。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银监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抚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加大行政推行和监管力度、发挥指导规划作用、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涉及市、县(区)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需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要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营运风险、担保资产运营质量、资本充足性、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金额较大、偿付能力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建立和健全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服务标准、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五、培育发展环境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排忧解难,解决其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担保机构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强制担保机构为其指定的项目提供担保。

(二)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担保机构在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三)国土、房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的登记时,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

六、加强经营指导

(一)市场化经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和吸纳就业型中小企业。

(二)规范化管理。

1、规范财务会计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 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2、规范担保费收取标准。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

4、建立代偿损失核销制度。要按照金融企业台帐核销的管理规定,严格核销条件,对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应逐笔报财政部门审批。

5、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开展对从事信用担保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证书制度。

(三)严格控制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营运资金,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

1、担保机构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总额50%,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2、担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全面收集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财务与非财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评价项目风险,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4、担保机构应树立“审保分离、风险独控”的风险管理理念,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同时,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或审计。

5、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6、建立担保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担保资金由担保公司统一存入在协作银行特别开立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沉淀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但不得用于投资和转贷。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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