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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税稽[199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2-21

施行日期:1990-1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90)字第96号《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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