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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企业及个人减征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税外字[1991]3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5-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对外税务局:

为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日开始至1993年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1年5月22日

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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