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4-10-13
施行日期:1994-10-13
时效性:已失效
(199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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