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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综[1994]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0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下发的(94)汇管函字第45号《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转发你行,望遵照执行。

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

1994年2月17日 汇管函字[1994]第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保证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的正常经营,现通知如下:

对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请各专业银行保留该类外汇免税商店(公司)的外汇现汇帐户,按原规定收支范围结算。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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