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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更正桂税发[1994]207号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税办发(1994)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0

施行日期:199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宁、桂林、北海市税务局,柳江、柳城、宾阳、鹿寨、钟山、平南、罗城、南丹、百色市(县)税务局:

我局于1994年4月29日以桂税发[1994]207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因工作失误,该文所附的"广西区劳改局各下属单位名称"和广西劳教局"我局所属劳教单位"与政策规定不符。请收到此文后自行销毁原附名单,以本通知的附件为准执行。

特此更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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